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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能认定为工伤吗? |
作者:admin? 来源:本站? 发表时间:2013-11-27 16:41:01?
点击:1484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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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:我在一家单位的餐厅工作,去年夏天,晚上下班后,由于下雨,我不慎摔倒在单位门外的楼梯上,造成小腿骨折,为此我花去医药费数千元,要求单位报销,单位告知我不属于工伤,不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。请问:我这种情况属于工伤吗? 答:根据国务院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的规定,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,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。 对于职工在什么情况下,应当认定为工伤,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有明确的规定:(一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; (二)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,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;(三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;(四)患职业病的;(五)因工外出期间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;(六)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;(七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。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几种视同工伤的情形:(一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,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;(二)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、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;(三)职工原在军队服役,因战、因公负伤致残,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,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。 根据以上规定,你是在下班途中,因路滑不慎摔倒,并非机动车事故伤害,因此不属于工伤,你单位对你不按工伤待遇的决定并无不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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